《民法典》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就来了,人被撞了,如果不是当场死亡的一般都要住院,如果这个人本来就有病,那怎么算这个死亡赔偿呢。
最高法这个指导案例的意思是,你看人家虽然之前有病,但人是活着的对不对,结果你这一撞,人死了。
虽然那个病可能也是导致死亡的因素之一,但如果没有你这一撞,人家是不是依旧能活着啊,你这一撞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所以你开车撞了人而且还是全责,那就应该承担所有的死亡赔偿责任。
总得来说就是,生病不违法,但开车撞人而且还是全责违法,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是很基本的一个逻辑。
逻辑是没有问题的,作为指导案例挂了很久,很多地方基本上都是这么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