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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的彭女士参加跟团旅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彭女士报名参团起,旅行社就有责任和义务为其购买一份保额为 10 万的旅游意外险。
    而且,旅行社并非只有这一份保险,还有旅行社责任险。
    一般情况下,遇到这类事情,旅行社需与保险公司沟通,先垫付旅客治疗费用,之后由保险公司报销。在部分地区,旅游局还会强制要求旅行社额外为旅客购买旅游意外险,至少沈阳是这样要求的。
    旅游意外险保障的是旅客在旅游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该保险由旅客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保障对象是旅客而非旅行社。其保险期限会根据旅行天数有所不同,主要涵盖因旅客自身原因或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意外伤害和医疗费用。
    旅行社责任险本身就是为旅行社准备的,成本并不高,贵的保险公司每份 20 元左右,便宜的只需几块钱,保额都是十万的。
    无论哪种情况,旅客在旅游期间一旦发生意外,就涉及保险公司和旅行社。遇到这种情况,旅行社可将保单号发给旅客,或者由随团导游、地接负责联系保险公司,按流程走保险即可。
    彭女士是参团旅游,旅行社本应是主要责任方。
    可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吉林公安在处理此事时,仿佛对旅游法一无所知,直接让第三方来处理费用问题。
    那保险公司的作用体现在哪呢?甚至还出现了文旅部门垫付的情况。
    难不成旅游局给旅行社开会时,说这些法律法规只是逗旅行社玩的?自己都没搞清楚,却要求旅行社遵守。
    更可笑的是,重庆方面竟把主要责任方变成了证人。
    既然找到了旅行社,第一件事难道不该询问他们的责任吗?保险呢?是组团社买的还是地接社上的?为什么让旅客自行垫付?但凡吉林和重庆两地中有一方懂旅游法,这事也不会如此复杂!
    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是,彭女士是不是在正规的旅行社报的团,旅行社有没有给她买保险。如果没买,按照法律法规该如何处理;如果买了,保险公司又该承担什么责任。把主要责任方找对了,剩下的问题不就好解决了吗?
    因为整个事情,就是那点钱的事。
    还是说,相关部门从来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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