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简单的仲裁,证据也简单。
感觉像是脱裤子放屁对吧,但程序就是这样……
接下来就是继续等了,立案之后仲裁委开始走程序,发传票。
时间很快到了开庭的日子,郎心公司派了一个员工过来应诉,很多公司都知道这一步他们不可能赢,所以其实在实务中,很多公司都不出庭。
然后等判了,再去法院起诉……这种就是表明,我们知道我们会输,但我们就要把程序走完,就要恶心你。
开庭没什么好说的,郎心公司的员工在那里基本上没怎么说话,仲裁委当庭就做出了裁决,朗心公司承担工伤赔付。
裁决下来不出意外,朗心公司直接到长花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不应该自己承担工伤赔付。
理由这次换了一下,就是说自己之前有了遗漏,所以可以补缴工伤保险,但不应该自己承担赔付。
这里要说一下,补缴可以不可以,其实是可以的。
这算是国家给这些用人单位的一个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看到了吧,也就是说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之后,工伤保险基金就可以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那这个新发生的费用是什么,人社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两种情况,因工受伤的,基本上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出,但是因工死亡的,只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看到了吧,国家同样给了补救时间,这里有个时间差,就是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也就是说,看到有职工发生工伤,那你赶紧就去补缴工伤保险和滞纳金,那之后的那些钱就都可以由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