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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就一目了然,所以实际上还有很多类型的实际控制方式。
    比如生活中最常见的股权代持。
    举个例子,张三已经把公司百分之八十的股权转让给了李四,那明面上公司就和张三没关系了,但实际上双方签署了代持协议。
    李四是代替张三来持股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和大股东的权利都是张三所有,张三依旧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这种情况就叫股权代持或者说隐名股东。
    这是最简单的玩法,实际中张三通过控制该公司,可以实现对下面其他公司的实际控制。
    那有人会好奇,一纸协议你就能控制公司?这玩意合法吗?
    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之前,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那就都被法院支持。
    但是新《公司法》实施之后就不一样了,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
    明确规定不能代持上市公司股票,那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没有明确规定。
    而2020年的《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的若干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所以这是合法的,没有任何问题。
    很多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这样能合法,其实这个立法本意就是鼓励投资,而且说白了真要是出现问题,实际控制人依旧能查到。
    但这样一来就会给债权人造成麻烦,查起来真的很难,正常来说你是根本不可能去查人家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是投资协议的。
    那怎么查,说起来好像也简单,那就是查资金流向。
    不管怎么弄,钱不可能是假的,看谁在这里获利,那谁就有可能是实际控制人。
    周云现在也不好去查对方的资金走向,他做的是排除法,先把其他的可能给排除了。
    其他有什么可能,比如户籍,查一查朗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大股东和立下公司的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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