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冻结讨罚债务与涉嫌洗钱
在一些信贷纠纷中,不法分子通过冻结借款人资产,进行讨罚债务,甚至涉嫌洗钱,将非法所得通过各种渠道转移,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对于冻结讨罚债务和涉嫌洗钱行为,法律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七、利用社交媒体进行高额消费欺诈
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淘宝、微店、拼多多、钉钉、企业微信、微博、今日头条、百度、抖音、快手等平台,进行高额消费欺诈,诱导用户订购商业软件服务、群聊沟通年费、教育网课年费、企业升级管理费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